組織章程

臺北市黃氏宗親會組織章程(本章程於2020年8月9日經本會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市黃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闡揚祖德,敦睦宗親,增進宗族福利、樹立團結互助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市政府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 關於宗親之調查登記及聯絡事項。
  • 關於宗親聯誼事項。
  • 關於會員之福利事項。
  • 辦理本會所揭宗旨及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設籍本市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之黃氏宗親,不分性別、籍貫、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為本會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本會會員。原本會會員戶籍遷出臺北市者,改列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被選舉權及選舉權。
第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八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遵守會章履行決議案,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如因故無法履行會員應盡義務,或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暫行停止其會籍,但仍得恢復之。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信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
或除名處份,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中,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 組織
本會設置理事廿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前項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舊會員中選任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十,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敦聘德高望重,或對大會特有貢獻之宗親一人為名譽理事長,另敦聘若干人為名譽理事、顧問。惟名譽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本會視實際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對理事會提供重要建議及辦理有關事務,其委員之人選,由理事會敦請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秘書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並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其聘任或解任均由理事會議決行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本會之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會員之除名。
  • 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會產(不動產)之購置或處份。
  • 複議理監事會之決定。
  • 審查理監事會務工作報告。
  • 其他有關會務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召集會員大會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核准會員入會或退會。
  •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擬定工作計劃及編訂工作報告。
  • 編訂歲入預算決算。
  •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 協助理事長日常會務。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出入。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二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理監事會之任何一方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
以上理事、監事除因業務需要必須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外,應分別舉行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主席,以理事長任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呈報社會局備查。
第廿四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遇有左列事項,須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變更。
  • 會員之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會產(不動產)之購置或處分。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廿五條: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種委員會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正副主任、秘書均得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分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特別捐三種。
  • 入會費貳百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常年會費每年伍佰元,一次繳納之。
  • 特別捐:本會認為必要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
  • 二項會費確係清貧,經查屬實者,得由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廿七條:會員退會時,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及年度終了二個月以內,應由理事會製成預算決算書送交監事會查核,移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