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市黃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闡揚祖德,敦睦宗親,增進宗族福利、樹立團結互助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市政府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 關於宗親之調查登記及聯絡事項。
- 關於宗親聯誼事項。
- 關於會員之福利事項。
- 辦理本會所揭宗旨及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設籍本市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之黃氏宗親,不分性別、籍貫、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為本會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本會會員。原本會會員戶籍遷出臺北市者,改列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被選舉權及選舉權。
第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會員應遵守會章履行決議案,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如因故無法履行會員應盡義務,或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暫行停止其會籍,但仍得恢復之。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信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
或除名處份,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中,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 組織
本會設置理事廿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前項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舊會員中選任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十,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敦聘德高望重,或對大會特有貢獻之宗親一人為名譽理事長,另敦聘若干人為名譽理事、顧問。惟名譽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本會視實際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對理事會提供重要建議及辦理有關事務,其委員之人選,由理事會敦請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秘書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並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其聘任或解任均由理事會議決行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本會之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會員之除名。
- 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會產(不動產)之購置或處份。
- 複議理監事會之決定。
- 審查理監事會務工作報告。
- 其他有關會務重要事項之決定。
- 召集會員大會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核准會員入會或退會。
-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擬定工作計劃及編訂工作報告。
- 編訂歲入預算決算。
-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 協助理事長日常會務。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出入。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二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理監事會之任何一方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主席,以理事長任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呈報社會局備查。
第廿四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遇有左列事項,須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變更。
- 會員之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會產(不動產)之購置或處分。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分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特別捐三種。
- 入會費貳百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常年會費每年伍佰元,一次繳納之。
- 特別捐:本會認為必要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
- 二項會費確係清貧,經查屬實者,得由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及年度終了二個月以內,應由理事會製成預算決算書送交監事會查核,移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